东方红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东方红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东方红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重要提示】东方红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3月21日证监许可【2024】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银河中债0-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自2025年(基金代码:A类:020252/C类:020253)新增上述销售机构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定投起始金额为10元起,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优惠规则及结束时间以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基金合同目录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新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重要提示】新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2月10日证监许可202526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新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新华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新华中证A
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重要提示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5】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92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东兴中证A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六月重要提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921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售机构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